退职是指我国职工不具备退休条件,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退离工作岗位,并获得一定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所谓不具备退休条件,主要是指:①未达到退休年龄和工龄,因疾病或因工残疾,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②达到退休年龄,但连续工龄较短,即连续工龄未满10年。
国家对退职人员采取了一定物质帮助的措施。按1958年3月?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职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退职处理:
①年老体衰,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或者医师证明不能继续从事原职工作,在本企业机关内部确实无轻便工作可分配而又不符合退休条件的;
②本人自愿退职,其退职对于本单位的生产或者工作并无妨碍的;
③连续工龄不满3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时间满1年的;
④录用后在6个月以内,发现原有严重慢性疾病,不能坚持工作的。职工退职后,视情况发给l一30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退职费。此规定自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公布之后,停止执行。按新的规定,职工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退职时标准工资40%的退职生活费(退职生活费低于40元的,按40元发给)。退职后的职工,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取暖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