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山东省实际,山东省人民***于近日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办法
针对水资源税改革,近日山东省***印发了《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办法》规定,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地热、矿泉水暂不纳入水资源税征税范围。
实行从量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同时,纳税人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计划(定额)取用水量,按以下规定征收水资源税:1、超计划(定额)10%以内(含)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
2、超计划(定额)10%—30%(含)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5倍征收。3、超计划(定额)30%以上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此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的情形有:1、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2、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3、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4、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5、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6、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