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物业、维保、厂商责任不明电梯安全“首负责任制”遇尴尬本月9日,一位四岁半的小童被手扶电梯夹伤一事引发关注。随着广州市电梯保有量的增加,电梯故障事件时有发生。电梯出了事故谁来赔?是物业公司、维保公司,还是电梯生产厂商、保险公司?
没有投保的电梯出了事故,责任应由谁来赔付?电梯安全的“首负责任制”在施行时,能否解决这些问题?本报记者进行了调查。文/广州日报记者杜萌住建“物业担责不合法不合理”作为物业行业的主管部门,省住建厅政策法规处有关负责人也反对由物业公司承担首负责任。“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应该是生产、安装、检测等相关方分清权责、各负其责。让物业一方承担不合法、不合理、不合情。”对于这一点,全国人大代表陈舒、朱列玉都表示了支持。
朱列玉认为草案建议稿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抓住物业公司作为单一主体追责,这与上位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有冲突。”而来自省高院民一庭的审判长金锦城、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鲁晓明、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廖焕国也都提出,目前的法规中“靠前赔付责任”、“首负责任”都不是规范的说法。而物业公司作为使用管理人,根据相关规定来看,只在有自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重要的是,有立法专家指出,首负责任涉及民事赔偿责任,地方立法无权就民事基本制度作出规定。
案例男生电梯坠亡涉事电梯未投保2013年3月,广州体育学院一名男研究生在宿舍电梯内坠亡,涉事电梯未买保险。面对家长至少90万元的赔偿,学校表示不能接受。按照广州市电梯安全监管体系改革的要求,如果该电梯购买了电梯保险,则赔偿问题就可迎刃而解:只要每部电梯每年缴纳100元的保费,即可在遭遇电梯安全事故时,获得最高100万元的赔偿。像广体这样没有明确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人、又没有购买保险的电梯在广州市占比达到20%。来自广州市质监局的数据显示,目前,广州在用电梯责任险覆盖率已达80%,公众场所电梯达100%。
“我们没有权力要求所有使用电梯的单位都要购买保险,目前购买电梯责任险仍属于自愿行为。”广州市质监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在该事件中,由于校方并没有按照电梯改革要求,购买相应电梯保险,也并未委托专门使用管理权者(物业公司或维保公司),因此它的所有者广州体育学院需要承担使用管理权者的责任。质监使用管理者承担靠前赔付责任截至2014年,广州市内有近10万部电梯,在全国排名第四,仅次于北京、上海和深圳,在世界大都市里电梯保有量也排名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