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应当向省教育厅提交以下材料:(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公司章程;(四)公司法定代表人、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主要工作人员简历和相应资质证书等有关证明文件;(五)机构章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规程及相关制度文本;(六)公司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基础的证明材料;(七)公司拟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行政区域及可行性报告;(八)公司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证明和用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的证明;第八条省教育厅在每年10月份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由省教育厅发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通知书》。
申请人接到通知30日内,到省教育厅指定的银行交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备用金,并与省教育厅、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由省教育厅核发《资格认定书》;未获得《资格认定书》的,由省教育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外省留学中介机构在我省开设分支机构从事留学中介服务,在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所在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应当到省教育厅备案,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交纳备用金。第十条分支机构备案,应当向省教育厅提交以下材料:(一)资格认定书复印件(查验原件);(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验原件);(三)分公司负责人、主要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简历和有关证明;(四)留学中介机构关于开办分支机构的决议、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五)备用金存款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