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2年9月,昆明市城乡居民社会参保人数达173万人,完成省、市下达目标任务183万人的95%,昆明市城乡居民步入养老新时代,向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小康社会迈进了一大步。
明年1月1日起,《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启动实施,至此昆明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制度合二为一,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6万元,惠及400万参保人。
《办法》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在统一城乡居民待遇标准的同时,实现了同城同保,医疗待遇有所提高。
城镇居民的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3万元提高到6万元;门诊统筹报销比例由原来20%提高到50%,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每年200元提高到400元。
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传出消息,《昆明市领取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于2011年下半年起启动实施。
按照《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参加职工,以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1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0.6%的比例,每人每年12元缴纳重特病医疗统筹费。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重特病医疗统筹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期限与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期限可累计计算,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工作期间个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留在参保地继续寻找工作的,参照实施办法参加职工医保并享受相关待遇。失业人员因法律规定的情形,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基金即停止支付其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