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贷款从业者,特别是在企业贷款业务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客户因为上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短期内无法进行贷款融资的情况。
特别是靠前次上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客户朋友,往往因此失了分寸,病急乱投医。这可以完全理解,因为作为企业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往往需要通过贷款融资才能解决必要的***问题,而“失信被执行人”恰恰是贷款融资的拦路虎。
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一样,是最常见的对失信人的惩戒法律手段。我们通常所说的失信被执行人是指那些有能力履行而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主体,有区别于通俗意义上说得“老赖”。
“老赖”是主观上不愿意履行义务,而失信被执行人可能是存在客观因素。只要被执行主体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法院不会管你有没有履行能力,大概率都会直接丢进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靠前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2017年以前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是没有期限的。后来也许考虑到失信被执行人数量激增,或者可能是为了让他们能够重新回到正常创业经营中,最高院奖失信被执行人的期限修订为两年。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根据相关规定,发生下面这几种情形,失信被执行人是可以撤销的。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后并同意的;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其中第4条是争议最大的一条,不少朋友认为这一条会被一些“老赖”钻空子,因为对债权来说收集“线索”是需要成本的,尤其是时间和金钱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