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是现在非常受到大家的一种社会制度了,它也与我们利益是息息相关的,目前xx市法律厅网站发布《xx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规定,xx市医疗保险缴费年龄从目前的10年延长到15年。
与2001年颁布的《xx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相比,《条例》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包括本地区的学生、灵活就业。本市户籍、非职工、学龄前儿童、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老年居民、农民等人。
据报道,十年前颁布的“试行”规定,医疗保险缴费期限为10年。新规定实施后,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将延长5年至15年。
《条例》规定,新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满15年的,不再缴纳医保费,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在本市继续参保缴费至规定的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据悉,该条款将按照新人新规定,老人老办法的原则予以实施。也就是说,在条例实施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仍将按10年的累计缴费参保期,计算退休待遇。条例实施后参保新人,需累计缴满15年。与养老保险退休待遇领取缴费年限同步。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欠缴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停止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但在三个月内补缴欠缴费用、利息和滞纳金的,给予计算缴费年限,并可按规定给予追溯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超过三个月补缴的,给予计算缴费年限,不予追溯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此外,《条例》还明确规定,对使用本单位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的指定零售药店,对药品经营负责人、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被保险人支付生活必需品、食品等非医疗用品的费用,或者提取现金,吊销其许可证,指定零售药店的资格也可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