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本质上是一种补偿性合同,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理赔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可以这样表述: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遭受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要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且补偿的数额以恰好弥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利益。
(二)如何理解损失补偿原则
理解这个原则应注意两点:
(1)只有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能获得补偿,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前提。按照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但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不仅要求投保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能获得保险赔偿。因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的目的是转移财产未来的风险,以确保其不因保险事故发生而丧失对保险标的具有的经济利益。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如果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对他来讲就无经济损失,也就不能从保险人哪里获得经济补偿。因此,损失补偿原则是以保险利益原则为依据的,保险人是否对被保险人进行补偿,是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是否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为前提条件。
(2)保险人补偿的数额以恰好弥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限。这包括两层含义:①是被保险人以其财产足额投保的话,其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获得充分的补偿;②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补偿数额,仅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能够保全其应得的经济利益或使受损标的迅速恢复到损失前的状态,但是任何超过保险标的实际损失的补偿,都会导致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就违背了损失补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