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金领取标准如何确定?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2015年各地的失业金领取标准调整最新消息。
1、天津市失业金领取标准
(一)2015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核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重新就业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后,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失业人员未**申领手续的,原核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予以保留,与再次失业后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农籍职工按照以下情况计发失业保险待遇:
(一)2015年1月1日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原规定执行。
(二)2015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且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累计满十二个月的,其在该单位参加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年限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条例》执行。
(三)2015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年限不满十二个月的,可以申请按照在本单位参加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年限补缴个人缴费部分,补缴后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条例》执行;不补缴个人缴费部分的,按照其在本单位参加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年限,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予以保留。
(四)2015年1月1日后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按照其在本单位参加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年限,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予以保留。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按照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参保年限,每满1年领取1个月,最多不超过12个月,发放标准为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的60%。
2、兰州失业金领取标准
据介绍,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提高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精神,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文件,决定从7月1日起,提高兰州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此次调整后,我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兰州新区执行标准由983元/月.人调整为1081元/月.人,提高98元;榆中县、皋兰县、永登县执行标准由917元/月.人调整为1009元/月.人,提高92元。
另据记者了解,从7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金发放也将按新标准执行。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现行一类区983元/月、二类区917元/月、三类区851元/月、四类区799元/月分别调整为一类区1081元/月、二类区1009元/月、三类区936元/月、四类区879元/月。
记者了解到,全省一类地区包括我市城关区等11个县区市;二类地区包括我市永登县等12个县区市;三类地区包括秦州区等24个县区市;四类地区包括清水县等41个县区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