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在保险实践中,对保险标的损害是否进行赔偿是由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来判断的。而保险标的的损害并不总是由单~原因造成的,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或者多种原因同时发生,或者多种原因不问断地连续发生,或者多种原因时断时续地发生。近因原则就是要求从中找出哪些属于保险责任,哪些不属于保险责任,并据此确定保险人是否进行赔偿。(一)近因保险中的近因原则是经过了几个世纪才被普遍接受的,这一原则虽然适用于所有的保险,但解释和确立这一原则的诉讼大多与海上保险有关。近因理论是确定保险中的损失原因与损失结果之间关系的一种理论,它既有利于保险人,也有利于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来说,他只负责赔偿承保危险作为近因所造成的损失,对于承保危险不属于近因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避免了保单项下不合理的索赔;对被保险人来说,他可以防止保险人以损失原因不属于近因为借口,解除保单项下的责任,不承担承保危险所造成的损失。兰博法官在1904年的一个判例PawseyScottishUnion&NationalInsur-anceCo.中对近因下了一个权威的定义,他指出近因就是这样一种原因:(1)它是积极的、有效的因素;(2)成为一系列事件的推动力;(3)没有一个新的独立的因素形成的力量所干扰。兰博法官的这个定义全面地概括了近因的要求,得到了普遍认同。现在一般都认为近因就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二)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关于近因原则,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是这样规定的,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于由所承保的危险近因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但对于不是由所承保的危险近因造成的损失,概不负责。一般地,近因原则可以表述为: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即只有当承保危险是损失发生的近因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