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6号文对审批提前退休工种标准和注意事项作了如下规定:
①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提前退休: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lo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②高温作业,应当符合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净标准中第四级;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应当符合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四级;高空作业,应当符合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二级,并经常在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无立足点或牢固立足点,确有堕落危险的。
③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工人的有关规定**;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人的规定**。
④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包括有毒有害作业在内。有毒有害作业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但目前的工艺设备还不能完全控制其危害,劳动条件在短期内仍难以改善的。在确定和审批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时,要严格掌握。
⑤凡是可以通过工艺改革、技术措施等办法能使劳动条件得到改善而未采取措施改善的,这种作业的工种不能列为提前退休工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