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定期死亡保险?顾名思义,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才可以得到保险金。若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也即得不到赔款。
简介
定期死亡保险,也叫定期寿险,是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死亡而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受益人定额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定期死亡保险只有保险功能,没有储蓄功能,其保费是人寿保险中最便宜的。这种保险适合收入较低而急需较高保险金额的人购买,通常作为终生寿险或两全保险的补充,可以用作贷款的担保手段。定期寿险是世界上最早产生的寿险种类。1583年6月18日签发的被认为是靠前份寿险保单的威廉·吉朋(WilliamGybbons)的12个月期的保单就属于定期死亡保险。
种类
1、定额定期寿险,这一险种在整个保险有效期限内保险金额都固定不变。这是最普通也是传统的定期寿险产品。
2、减额定期寿险。相对与定额定期寿险来说,该险种的保险金额在有效期内是不断递减的定期寿险。常见的有抵押贷款偿还保险、信用人寿保险和家庭收入保险。前两者都是为债权人的利益提供违约风险保障,而且保额都是随着债务的减少而降低的。家庭收入保险是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后,保险人对其家庭一般消费以及子女教育费用提供的一种经济保障。
3、增额定期寿险。增额定期寿险的保险金额会在初始保额的基础上按约定的金额或比例逐期递增。例如,某60岁满期递增定期寿险的初始保额为10万元,以后保额逐年递增5%,或者按照生活费用的增长来调整保额的递增速度。其保险费也会随着保额的增加而增加。与定额定期寿险产品相比,投保人购买增额定期寿险,可以将通货膨胀而导致的购买力下降风险转移给保险人。
主要特点
靠前,保险期限一定,其保险期限可以为5年、10年、15年或20年、25年不等。有的以达到特定年龄(如65岁、70岁)为保险期满,也有应保户要求而提供的短于一年的定期保险。因此,如果被保险人16岁投保,其保险期限可以有多种选择,最长可达到54年;第二,保费不退还。如果保险期满,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同时不退还投保人已缴纳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因为生存者在保险期内所交的保险费及保险费所产生的***收入已作为死亡保险金的一部分,由保险公司支付给了死亡者的受益人;
第三,定期寿险的保费低廉。在相同保险金额、相同投保条件下,其保险费低于任何一种人寿保险。这是定期人寿险的最大优点。这是因为死亡保险提供的完全是危险保障,一年定期保险的纯保费就是根据被保险人死亡概率计算而来的危险保险费,没有储蓄的性质。
定期保险的保险人承担死亡风险责任的时间有确定的期限,并不超过被保险人年满65岁,所以即便是保险期间内采用“均衡保费”的方法,其计收的保险费也低于其他任何一种人寿保险,而保险金额并不因此而压低。如被保险人生存,则其缴纳的保费及其利息成为死亡者的保险金的一部分。因此,定期死亡保险成为在其他条件相同时保费最低的险种;
第四,定期保险的低价和高保障,使得被保险人的逆选择增加,也易诱发道德危险。因此,需要严格控制;
第五,定期保险的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可以考虑投保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变更,以灵活地满足不同需要;
第六,投保人的逆选择倾向与保险人的风险选择并存。
投保定期保险可以较少的支出获取较大的保障,所以极容易产生逆选择,表现为人们在感到或已经存在着身体不适感有某种极度危险存在时,往往会投保较大金额的定期保险;而在自我感觉身体健康、状态良好的时候,往往退保或不再续保。
定期死亡保险是一款保费低廉,保险期限一定的寿险,分为定额定期寿险、减额定期寿险、增额定期寿险,适合收入较低而急需较高保险金额的人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