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的什么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特定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保障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得到贯彻落实的一种执法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是:
一是行政性,发生于行政管理过程中,由特定行政机关实施;
二是强制性,基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作用,强行抑制相对人的意志,迫使相对人服从;
三是执行性,旨在确保实现法律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处罚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一种制裁,而行政强制执行不是制裁,不以设定某种新的义务为宗旨,本质上属于执行行为,在相对方开始履行或应允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或义务时,强制执行措施即应停止。
(二)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促使被强制人履行法定义务,而行政处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惩戒行政违法行为。
(三)实施的机关不尽相同。行政强制执行除由行政机关实施外,主要由人民法院依行政机关的申请而实施;而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实施。
行政强制执行跟日常生活当中常见的行政处罚是有区别的,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行政单位的行政决定能够顺利的实施,但行政处罚的话是基于行政相对人有实施违法行为。如果对行政决定有异议的话,可以申请复议但不能消极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