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法解释30条的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二、主合同变更是否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一)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1,根据《担保法》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时,欲使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则必须取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包括以下方式:一是在订立保证合同时约定,如“主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影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等,实际上是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放弃了因保证合同内容变更而对加大部分不承担责任的抗辩权;二是在主合同内容变更时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既然同意,就不能反言;三是主合同内容变更后,得到了保证人的事后追认,保证人自愿承担主合同内容变更后的保证责任,则无不可。
2,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0条靠前款的规定,主合同内容的变更,虽未经保证人同意,如果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仍按照原来的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3.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仍按照原来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学者认为,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延长主合同履行期限,无疑会相应延长保证期间。为了平衡债权人、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法律有必要对这种变更如何影响保证责任作出规制,使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变更对保证人不产生影响。如果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缩短主合同的履行期限,则会使保证人的责任 期间提前开始,保证人的期限利益将会丧失,对保证人来说亦不公平。尊重保证人的意思表示,按照民法的基本原理,义务只能由自己设定,保证人的责任 期间应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因此,主合同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对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对保证人的责任不产生影响。
4.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三款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按照原来的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0条靠前款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已经实际有效发生,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对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2.根据《担保法》第24条的规定,保证合同中若明确约定“主合同内容变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则主合同内容变更的,保证人可依法免除保证责任。
在保证期间,要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话,那么应当事先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如果合同当事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而变更主合同内容的,无论主合同变更的结果是加重了债务人的责任还是减轻了债务人的责任,保证人均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