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女生家中坠亡】有网友感慨,现在的学生越来越脆弱,有学业压力过大导致自***的、有被欺凌导致自***,甚至老师也有自***的。近日,江苏徐州铜山区,一名14岁女生由于长期受到同学欺负,最后自***跳楼身亡,学校的管理恰当吗?对于有霸凌行为的同学,校方如何惩治?学生自***学校需要负责吗?
日前,江苏徐州市铜山区一名14岁的初三女生从自家11楼卧室的窗台跳下,不幸身亡。11月28日傍晚,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发布情况通报,证实了上述消息。据人民网的报道,该女生坠楼是11月23日深夜跳楼的。
警方称,经初查,王某(女,14岁,铜山区清华中学初三学生)从自家11楼坠落后死亡。经警方对死者家属询问、现场勘查、调取监控、走访群众等工作,警方排除他***。
王某的父亲王博还在女儿与人的QQ聊天记录中发现有“天天带人南门西门堵你”、“那段你瑟瑟发抖的视频”等对话内容。
据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通报,针对死者家属向警方反映死者生前曾在学校遭人欺凌等情况,警方靠前时间介入调查,目前,相关工作正在开展中。
1.如果学生是成年人(以下都讨论成年人),是因为学校管理原因而自***的,学校要负责任
2.如果学生是因为个人原因自***,而学校只是因为没有发现,那么学校只负轻微责任
3.如果学生是因为个人原因自***,学校已经发现但并未采取必要措施而造成学生死亡的,学校要负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意外人身保险。包括意外事故和意外伤残,其保险责任为学生、幼儿(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时,给付残疾保险金;
2、意外医疗。包括门急诊费用的补贴,此项保障范围较大,体育课摔伤、碰伤、交通意外、煤气中毒、动物咬伤、烫伤等意外事件皆在保障之列;
3、住院医疗补贴。孩子因病住院,只要不属于有限的责任免除之列,就可以申请理赔。
意外险不赔偿坠楼自***。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因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并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自***不符合这些要素,故不属于保险公司的意外险责任范围。
不过如果有投保寿险,是可以获得赔偿的。按照新《保险法》,需要根据具体条款看情况,存在“两年之后的自***赔付责任”这一条款,及如果当事人被认定为严重抑郁症或无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两年之内也可以进行理赔。
综上所述,学生因为受到欺凌导致自***,学校需要负一定的责任,因为是教育方面的缺失,已经管理不当导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