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内容 社会保险登记是指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条、第3条、第29条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的行为。 社会保险登记是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前提和基础,从而也是整个社会保险制度得以建立的基础。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 一、参加社会保险登记 1、缴费单位必须在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北京市有关政策同时**几项社会保险登记。 2、缴费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及时到工商企业执照注册地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所(地址)所在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 已参统的缴费单位到目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缴费单位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二、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1、缴费单位申请**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材料: (1)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3)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 (4)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 (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 一代码证书: (6)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外商***企业还须持外经贸委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企业批准证书》。 外国、港澳台和外商机构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 (机构),须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外商***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国内驻京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还须提供上级法人单位开具的**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统筹全权委托授权书。 2、已参加本市三项社会保险统筹的缴费单位申请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时,须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样表附后),并出示与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参加养老、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协议书和《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缴纳证》或有关缴费证明。其他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参加了一项或二项社会保险统筹的缴费单位须出示有关协议和证明。 3、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其提供的有关证件、材料即时受理,1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社会保险登记表》由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备案),并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独立法人资格的缴费单位所属的若干非法人资格的缴费单位也须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其登记工作由上级主管单位全权**。上级主管部门除按照规定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外,还须填报《所属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表附后),经核审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社会保险变更、登记与注销 1、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1)单位名称; (2)住所或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单位类型;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主管部门; (7)隶属关系; (8)开户银行帐号。 2、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1)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2)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3)社会保险登记证; 3、申请变更登记单位提交材料齐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由申请变更登记单位依法如实填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归入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内容需作更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4、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5、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6、缴费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的,应当自上述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并向迁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登记。 7、缴费单位在**注销社会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