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1%税率适用于2020年3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的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小规模纳税人在以前按3%税率征收的应税项目。由于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经济不景气,政府为了减轻个人工商户的经济压力,鼓励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于是推出了增值税优惠内容,因此有了税率为1%的增值税项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在2020年2月28日发表的2020年第13号公告,为了更好的支持个体工商户做好对新冠疫情的防控,鼓励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决定自2020年3月1日起至5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湖北省的小规模纳税人过去按3%税率缴纳的应税销售收入,在此期间内免征;过去按3%税率预缴纳的增值税项目,在此期间内暂停预缴。非湖北省的小规模纳税人过去按3%税率缴纳的应税销售收入,在此期间内按1%税率征收增值税;过去按3%税率预缴纳的增值税项目,在此期间内按1%税率预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