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来说,“返程投资”就是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通常表现为购买、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
简单来说,“返程投资”就是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通常表现为购买、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使用这一模式的企业越来越多,而相关部门也及时出台相应管理政策,以适应新的工商管理形势。
境外控股公司的兴起,返程投资越来越多的表现为跨境并购,特别是境内资本权益的跨境转移,甚至有人称之为“内资企业的外资化运动”。
返程投资涉及外资使用政策、资本市场发展、税收制度改革、资本项目管理等多个方面,同样也是这些方面相互作用的结果。
返程投资在近些年的表现,基本都与跨境避税相关。通常返程投资的过程会涉及一层或多层境外壳公司,并伴随复杂的关联资本交易,但实际上相关资本或股权的最终控制人仍是境内居民。
境内投资者通常选择香港或其他国际避税地作为境外关联企业注册地。根据公布的我国实际利用外资数量排名,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和萨摩亚均排名靠前。
而返程投资涉及境外资金的入境,因此由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印发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简称“37号文”),作为“返程投资”的主要规管法令。
“37号文”涉及“返程投资”及VIE组织模式的主要条款如下:
37号文规定,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可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按现行规定向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放款。
从立法的角度看,这与外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中,关于允许境内企业向境外与其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企业放款的规定一致,旨在帮助特殊目的公司得到来自境内居民的资金支持,有利于其拓宽资金流通渠道。
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调回境内的,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资本变动外汇收入调回境内的,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这也说明虽然境外外汇收入限期调回境内的要求已被取消,但外管部门仍需对外汇的进出境进行管理。这一举措无疑给了特殊目的公司调拨和使用自身合法取得的收入以更大的自由度。
已登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境内居民个人股东、名称、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境内居民个人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要事项变更后,应及时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手续。
另外,变更登记的范围,已缩小至与境内居民个人有关的信息变更和境内居民个人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等事项。也就是说,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变化,如不涉及境内居民个人股东的,则无需办理变更登记。对于新设立的境外架构,在境外进行融资的项目,有可能只要在境外公司设立后、融资完成前进行一次登记即可,能尽量缩短通过境外结构进行私募融资项目的交易时间。
境内居民搭建的境外融资架构通常包括三、四层境外持股公司,根据37号文所附的操作指引,外管局就此问题的审核原则已调整为“境内居民个人只为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办理登记。”而且,审核文件亦不再要求境内居民提供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这些新的规定大大简化了登记申报的手续和内容。
37号特别“声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登记,不能证明其投融资行为已符合行业主管部门合法合规。该声明是外管局对其职责,以及37号文项下外汇登记证明效力的限定,也就是外管局将不再审核除外汇管理合规性以外其他方面的合规性。因此,37号文登记并不具有豁免企业需要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或向其备案的义务(如适用)。